合同纠纷 03-30 561
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出具的借条很多情况下并不规范,往往并未载明借款人 姓名,也无其签字盖章。在这种情况下,从事实认定的角度来看,人民法院一般推定 借条的出具人即为借款人。而借条出具人若要主张自己与此借贷关系无关,则应 提供相应的证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 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 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 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从程序法的角度而言,债权人起诉未在债权凭证 上署名的债务人时,无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为债权凭证上所指的借款人,只要 持相应债权凭据起诉,即可以其起诉对象为被告立案,但在诉讼过程中,出借人自 然应对二者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提供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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