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04-03 583
男女双方关系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 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 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 当受理。”部分人民法院认为,当原、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情形,且并非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对此不予受理;当原、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人民 法院会予以受理并解除该不法同居关系。
【版权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更多关于无锡滨湖区律师相关知识敬请关注无锡律师网http://www.huijielawyer.com更多关于无锡滨湖区律师相关知识敬请关注无锡律师网http://www.huijielawyer.com如需要更专业的法律咨询,请拨打电话13151955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