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04-06 607
裁判观点:
艾可公司和张某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现双方对单价产生争议,对此双方均 应当对自己主张的单价承担举证责任。艾可公司主张依据《合同法》第62条关于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 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的规定,其诉求的每米100元价格低于 政府指导价,故应当支持,但其未能向一审法院提供买卖标的物,故无法确定管桩 的新旧程度以确定市场价格以及参照适用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现艾可公司主张 其与张某商谈每米管桩100元,但是张某系以每米105元的价格包工包料承包了涉 案的桩基施工工程后又以285000元的价款将其中的劳务分包给王某,其如果再以 每米100元的价格从艾可公司处购买管桩明显违背日常经验法则;张某主张双方协 商每米管桩的价格为52元,那整个货款仅为437736元,但其要求艾可公司开具50 万元的发票也明显不符合常理。考虑到艾可公司、张某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双方 对买卖单价产生争议,且双方在庭审中又均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对此双方均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新桩的政府指导价、各方当事人对管桩价格的陈 述以及本案中关联交易情况等具体因素予以衡量,得以确定具体价格。
典型意义:
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对合同价款产生争议的,且按照 《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可以参照政府的指导价、各方当事人对标的物价 格的陈述与关联交易状况确定价格区间。参照的关联交易应当具体确定,且应当 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留一定的利润空间,促进双方交易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