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04-08 886
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
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调解无效,双方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 情况,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 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其中,婚姻基础是指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思想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在实践中,法官主要考察双方恋爱的 时间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等。例如,考察当事人结婚是自主自愿的,还是他人包 办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还是以金钱、地位为目的的;是通过恋爱充分了解的,还是 草率结婚的,等等。婚后感情方面法官主要考察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如 产生纠纷的原因、次数、程度;双方的家庭关系、经济状况等。离婚原因在实践中比 较复杂,有的是单一的,有的是复杂的,法官主要考察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以 及双方争执的焦点及核心问题。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指离婚时夫妻关系的状况。 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有没有争取夫妻和好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时,会综合考量这些因素加以认 定。若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共同育有子 女,或者在双方当事人自幼相识,并非没有婚姻基础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则认定双方 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对彼此的信任,共同维护家庭的团结,抚养好子女,不准予离婚。 若当事人已经多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或者在原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 以上且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则人民法院会认定夫妻感情已无和好的可能,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