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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合同纠纷 04-15 752

在有关格式条款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一般首先会对涉案条款是否为 式条教产生争议。格式条款的形式要件包括:①格式条款为一方当事人单方面 洗拟定,目的是重复使用。②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拟定方不允许相对人与 协商,相对人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而不能修改条款内容。此外,在司法实 中,人民法院还会考虑在缔约过程中一方是否具有优势或者是强势地位,并通过自 己所有的优势或强势地位将自己的单方面意识通过格式条款加以体现。这一实质 要件在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但我国人民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基本遵循了这一判断 标准。因此,当事人主张所争议的条款系格式条款的,应当证明案涉合同条款为 方当事人事前拟定(如合同中相应条款系事前打印而非手写),且在与他人订立同 类合同时重复使用了相同的条款,同时可以对对方当事人的优势地位进行举证。 若一方当事人为公司等商主体,而另一方当事人为自然人,且案涉合同条款系前者 提供,则人民法院往往倾向于认定案涉合同条款为格式条款。反之,若合同双方当 事人均为具备一定的经营风险识别能力和商业谈判能力的商主体,且注册资本相 差并不悬殊,即使案涉合同条款存在一方事先拟定且重复使用的情况,人民法院也 可能否认其为格式条款,除非主张者能够证明该条款未经协商且确无协商空间。 在满足前述三个要件的情况下,仅在买卖合同中声明合同已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并不能证明案涉合同条款为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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