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服务 04-15 786
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如前所述,在格式条款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显著影响双方权利 义务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进一步对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尽到 了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进行考察。在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格式合同提 供方仅需对相应的条款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对 方加以提示即可,对方要求说明的应当对相关格式条款内容予以说明。不过,“特 别标识”应该达到能够与合同中的其他内容显著区分开来的程度,如在合同文本中 存在大量加黑等特别字体时,仅仅以加黑等特别字体对对方进行提示的,或仅对格 式条款部分的标题进行加黑处理的,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格式合同提供方并未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