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律师文集 04-15 925
格式条款的解释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 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 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换 言之,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在数种理解方式中应当选择最不利于格式条 款提供方、同时又最有利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方法。在实践中具体情形多 样,在此试举两例,如买卖合同中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具体情形未作明 确约定,而该部分约定系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理解可以理解为损害应包含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在具体案件中,格式条款提供方可能会主张合同中的损害仅指人身 损害或财产损害中的一种,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一般会将其解释为合同中所指的 损害既包含人身损害也包含财产损害。又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通过格式 条款约定房屋经装修后交付,按照一般理解无法确定此处的“装修”为精装修还是 粗装修,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此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因此人民法院一般将其解释为精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