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04-26 817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该合同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时,一般会根据相关证据判断该合同是否符合以下三个 构成要件:第一,该合同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系独立订立合同;第三,该合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 同,即该合同不是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的 合同,或者该合同不是与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 应(如购买书本、乘坐交通工具等日常行为)的合同。若该合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则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 才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在法 定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合同。
实践中,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 相适应是人民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效力的重点和难点。对此,人民法院常考虑以下 因素:其一,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标的物的种类、价款等。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按 照生活常理超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购买范围,或者标的物价款远超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承受范围,则人民法院一般认为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其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该行为可能的后果是否具有充分的认识能力及处置能 力。如行为人以分期付款或者贷款的形式购买价格高昂的标的物(如精神病人 购买商品房),人民法院一般会以行为人是否对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具有处置能 力为标准,判断买卖合同的效力。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医学上被鉴定为精神病的 行为人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并非一概具有效力瑕疵,还需要结合其具体病情判断买卖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行为人的辨认能力,控制能 力,表达能力,对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预见能力,运用生活经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