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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合同是什么含义

合同纠纷 04-26 785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 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4条对可撤销合同 进行了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 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 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不得撤销。”但是随着我国《民法总则》的实施,《民法总则》第147条至第151 条变更了上述规定,仅赋予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撤销合同的权力,并未赋予司法机关对当事人合同的变更权。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第二,可撤销合同一般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第三,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 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 的相关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合同、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和因被胁迫订立的合同这四类。在司法裁判中,根据各 自的构成要件,对上述四种类型的可撤销合同有不同的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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