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05-05 633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其核心是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超过家 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不能仅以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 相关规定,在有证据或依日常生活经验可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对该笔 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予以认定,在缺乏足够的证据时则主要依靠举证责 任分配对夫妻共同债务加以判断,即: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人民法院会将其认定为夫 妻共同债务。多数人民法院对“家庭日常生活”做广义理解,即为夫妻共同生产、经 营所负债务亦在其列。人民法院通常会综合债务的数额,用途以及发生的时间、发 生次数等对该笔债务是否超过日常生活所需进行判断。
(3)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 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债权人若主张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对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 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责任。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大额资合同,担保合同一方因投资亏生的务一般比 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可以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背,为家带来相应利益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