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05-05 635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出卖人的交付方式分为两大类,即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可分为送货上门、上门提货、代办托运三种,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指买受人 前去标的物所在地办理相应的交付手续,观念交付也可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种。
对于买卖关系中,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直接占有转移给买受人。 这种占有指一种对标的物的控制权,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包括两种情形:标的物直 接置于买受人控制之下;出卖人将钥匙、相应权利凭证等用以控制标的物的工具、 证件等交付给买受人。此外,采取代办托运方式的,若无特别约定,以货交第一承运 人为时点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对交付义务的履行。应当注意,出卖人代办托运与 出卖人或买受人委托第三人运输不同,出卖人或买受人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委托 第三人运输标的物,相当于出卖人或买受人自备运输工具。若出卖人委托第三人 运输,相当于送货上门,货交承运人时并不发生交付的效果;若买受人委托第三人 运输,则相当于上门提货或在指定地点交付,此时货交承运人时即视为交付。而代 办托运则是指出卖人通过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一般为快递公 司或物流企业,将标的物运输给买受人。在国内货物买卖中,卖方代办托运的情况 下当事人间若无特别约定,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即视为交付完成,大部分人民法院认 为此时所有权和风险一并转移给买受人。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部分人民法院则 认为此种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并非同时转移,当货交第一承运人时,标的物风险转移,而所有权是否转移还需要按照具的物权变动规则进行
观念交付也称拟制交付,其主要有三种形式: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 交付,指示交付和占 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须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指示交付,是指让与人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因该动产正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不能进行现实交付,而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是指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动产物权变动协议,依照当事人之间前爱的那个的合同,仍然继续占有该动产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代替现实交付。
虽然《物权 法》将这三种交付方式规定在动产部分,但在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这三种交付方式能否适用于不动产基本持肯定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