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05-05 677
采取简易交付的买卖在实践中发生纠纷的数量不多,简易交付需要买受人在 买卖合同正式生效之前便已实际占有了标的物,在买卖合同生效前的占有状态 般通过买卖合同本身、证明条、收货单和在买卖合同生效前便已就标的物与他人设立另外的法律关系等证据来证明。
指示交付要求标的物在买卖合同生效之时尚被第三人占有,故出卖人让与的 实为标的物返还请求权,这里的返还请求权既包括债权请求权也包括物权请求权。 此处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般包括租赁人、质权人、保管人、在途买卖中的运输人等, 且既可为特定第三人,也可为不特定第三人。
占有改定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达成相应的协议,主张 占有改定这一事实存在的一方不能仅通过证明出卖人尚占有标的物以证明出卖人 已经完成了交付义务,还应当证明相应协议的存在。若是确有占有改定协议的,则 视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虽然《物权法》仅规定了动产的占有改定,但在 不动产买卖关系中,大量存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占有 不动产的情况,如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在收到交付通知后并未办理相应交付手续, 而是要求出卖人代为保管房屋钥匙及相应权利凭证等。在纠纷发生时有当事人会 主张占有改定不适用于不动产以实现诉讼目的,但人民法院对占有改定能否适用 于不动产基本持肯定态度。前述情况下人民法院会认为双方之间已经通过占有改 定实现了交付,出卖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交付义务,买受人应就未及时入住及未能 完成过户登记等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的,若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交易习惯确定。如大宗商品买卖中一股在仓单、提单等物权凭证交付完成时即视为出卖人已 经履行了交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