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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中的抚养费承担问题

离婚纠纷 05-12 605

由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拥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规定亦适用于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第37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第 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见》第8~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抚养费问题上一般遵循以下规则。 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抚养权归属后,不抚养 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数额以及期限由双方协商 决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 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 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 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 收人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 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 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 降低上述比例。
在给付期限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 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 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在给付方式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千具体意见》第8条、第9条的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 性给付,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具此外,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 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请求权利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支付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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