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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中的探视权规定

滨湖区律师文集 05-12 592

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 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一般对探望的时间、地点、次数等做出具体判决。父 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 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 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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