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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

滨湖区律师文集 06-16 730

由于我国合同法中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因此,违约责任 的法定免责事由仅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一种。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以及罢工等 社会异常现象。但在实践中对不可抗力并不严格要求不能预见,由于气象原因、自 然灾害的发生,人是能够有一定预见的,但在很多情况下其影响无法避免、无法克服。 买卖关系中最为常见的是因政府出台限购、限贷、禁购、征收等行为导致买卖合同履行 不能或迟延履行,以及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履行不能或迟延履行。在司法实践中,违约 方因遭遇市场风险导致的价格波动和企业破产、诈骗、工人围堵厂区、小范围罢工等非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因此并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方 的责任。一些地区的人民法院也会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关系中,限购等政策也不当然 构成不可抗力,但目前大多数人民法院都认为限购、禁购等政府政策构成不可抗 力,但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对相关政策可能出台已有所预见的除外。除此之外,买卖关系中的违约方也经常主张其因未获得政府相应审批、核准导致不能履行合同 义务属于不可抗力,但人民法院一般认为其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相关的手续、流程 和可能的不能获得政府审批、核准的风险有所预期,故而不属于不可抗力。
违约方应当证明不可抗力因素的存在,并证明该因素为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 不能克服且与违约行为的发生相关。不可抗力在特定范围内属于人所共知的,则 主张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一般只需要指出该事实即可。但在合同当事人分处异地 特别是跨省乃至跨国买卖的情况下,是否发生了不可抗力,则往往需要提供较为详 细的证据予以证明。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人民法院会判决解除合同并恢复原状,未 履行的部分无须继续履行,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双方互负返还责任。对于政府出台 限购、限贷、禁购等政策导致买卖合同履行不能或迟延履行的,在机动车买卖与商 品房买卖中最为常见。对此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有过较为详细的论述,也可 为其他类型买卖作参考:①人民法院审理相关纠纷时,应当首先对当事人的合同约 定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对相关问题有明 确约定时,要严格按照约定内容审查双方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由于国家对房地 产市场进行调控已经持续了一段时期,双方当事人在进行房屋买卖时,有的对于政 策早已有预期并考虑到政策变动等因素,在签订合同时对于未来一些诸如贷款不 能如期获批等问题后续如何处理,都进行了明确约定。比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 双方未能在新政实施前办理完过户手续,合同自动解除,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等等。 对于当事人有诸如此类的明确约定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本着民有所约、视同 法律的理念,人民法院应当优先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双方的纠纷。
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但违约方未履行必要的注意、防免、及时通知 等义务,对违约事实发生具有过错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当然导致违约责任 的免除。这一原则也可适用于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形中,即虽有不可抗力因素存在, 但违约方在这一过程中亦存在过错的,一般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但可根据 具体情节对违约方责任予以酌减,可以酌减的情节通常为违约方在不可抗力因素 出现后欠缺必要的注意、防免义务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则违约方仅就扩大部分 承担责任。例如,在农作物买卖中,因气候导致农作物质量下降,不符合约定要求系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但出卖人在运输、销售过程中可能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导 致其标的物进一步减损的,出卖人也应负担一部分责任。而若无违约方的过错违
约行为就不会出现时,即使存在不可抗力因素,也不能减免违约方的责任。如保管 义务的欠缺导致标的物因暴雨冰雹等灾害灭失。违约方未尽到及时通知义务导 致相对人不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人民法院一般认为违约方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不可抗力所能免除的仅为违约方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违 约金等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出现质量瑕疵的,为维护对等给付、同质同价而设立的减价权并不因此而消灭。
如前所述,第三人原因、市场风险、小范围的罢工或骚乱等意外事件并不构成 违约责任的减免事由。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在于,意外事件的发生虽然并 非当事人应当预见,但如果当事人能够预见到,是可以避免或克服的。虽然意外事 件不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但因意外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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