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06-22 651
对于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一般认为让与担保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 如果让与担保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一般认为合同 有效。主要考虑以下两点:其一,《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 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实际上确立了物权行 为与原因行为区分原则,即原因行为(合同行为)的效力应独立受到《合同法》的调 整,考虑到契约自由的理念,如果让与担保合同(主要体现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 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无效事由,则不应轻易否定其效力。其二,让与 担保区别于以物抵债、流押、流质,后者的特点在于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约定在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不通过清算程序,为《物权法》第186 条、第211条和《担保法》第40条所明确排除。而在让与担保法律关系中,清算程序 必不可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 条规定,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 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