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07-06 504
二十九、【还贷部分财产价值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第2款规定中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 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 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
×离婚时房屋市场价。
三十、【租金】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将其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内出租所得租 金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人民法院在酌定具体分割比例时可以适当考虑夫
妻双方对该租金收益的贡献大小。
三十一、【孳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时,对于有关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十二、【房屋价值和归属无法确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已取得产权证的 商品房和已取得“红本”的安居房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均主张房屋所 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的,应当在评估确定市场价的基础上进行分割补偿。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已取得“绿本”的安居房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的,应当在评估确定市场价的基础上,按 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房产归属,以市场价减去取得房产一方“绿本 转“红本”所需补交的差价及税费为补偿另一方的基数确定补偿另一方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