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服务 07-29 846
夫妻双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常见情形有如下四种:夫妻当中一人为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 经营,股东仅有夫妻二人;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夫妻双方中一人的名 下。 对于夫妻一人参股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若能确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则出资额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自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双方均为 公司股东时,双方所持有的股份均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列。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内成
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亦是如此,若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设立, 则该公司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容易产生问题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 经营的“夫妻公司”,股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在实践中,有的 人民法院将夫妻双方约定的持股比例视作夫妻对财产划分的约定,故而按照夫 妻双方约定的持股比例分割,无书面约定时以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为准。 若夫妻一方对此提出异议的,则应提供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证明工商 部门的登记与实际持股比例不符。而有的人民法院则认为此类“夫妻公司”对持 股比例做出“一多一少”的划分,多是出于公司管理方便的目的,并非夫妻双方对 财产划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将夫妻二人的股权一并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再以 50%为基准进行分割。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以后者为多数,即将“夫妻公司”视作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夫妻公司”所产生的经营 利润属于公司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充足证据否认公司人格,或“夫妻 公司”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了利润分配决议,方能将利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股权为职工内部流通股、村民股权等具有鲜明 人身性的股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内 股权所产生的收益自然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股权本身,在夫妻双方婚前就已由一方所持有的部分,不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扩股的部分,则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