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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与连环买卖的区别

合同纠纷 08-10 931

在司法实践中,动产多重买卖常易与连环买卖相混淆。所谓连环买卖,是指双 方当事人已经完成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但尚未过户登记,之后买受人在过户登记完 成前将标的物出售与次买受人。尽管二者概念判然有别,但若是在多重买卖中出 现出卖人不能证明自己一直对标的物保有所有权连环买卖中次买受人无法证明 自己与买受人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等情况时,就容易导致人民法院不能正确认定当 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二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当事人能否举 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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