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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样品买卖合同的实务分析

滨湖区律师文集 08-22 500

凭样品买卖合同虽然是特殊合同的一种,但是其仍应符合《合同法》对一般合 同效力的规定。如果合同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 形,则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则该合同属有 效合同,双方应该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此外,凭样品买卖合同存在其特殊的成立要 件: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的凭样品买卖的意思表示;第二,样品在合同 履行前是否已经客观存在;第三,合同当事人对样品进行了确认、封存。符合以上三 个特殊成立要件,人民法院才会认定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凭样品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当事人以约定样品的方式表现买卖合 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人民法院需据此对当事人交付的合同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 约定进行认定。根据买受人是否知道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不同,人民法院判断出 卖人交付的合同标的物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的标准亦有不同。如果买受人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或者样品本身没有隐蔽瑕疵,人民法院会以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质量与 样品质量是否相符为判断标准,如果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质量与样品质量不相符,则 交付该标的物一方应该承担交货不符的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 瑕疵,在这种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第16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一般认为,即使交付 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 准,进而根据相关鉴定意见和有关该合同标的物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对交付 的合同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进行认定,如果不符合通常标准,则 交付该标的物一方应该承担交货不符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违约 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出卖人交货不符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买受人 亦可以依照《合同法》第94条或者第111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出卖人 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68条的规定,在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当事人除可以对样品进 行约定外,还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由此,实践中存在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 文字说明不符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第40条的规定,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 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 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 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样品外观 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与文字说明不一致需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如果样品质量 与文字说明在合同订立时即不一致,样品封存后又发生变化,变化结果与文字说明 仍不一致,则仍应以样品为准。原因在于此种变化并非引起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 不一致,根据凭样品买卖合同的特征,仍宜将样品所体现的质量要求看作双方约定的合同标的物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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