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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的区别

滨湖区律师文集 03-08 643

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之目的,基于物权的对世性与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不动产以登记、动产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为各国物权法立法通例。占有作为公示方法适用于物权处于静态即不发生变动的情况下,交付作为公示方法则是适用于物权处于动态即物权发生变动的时候。动产交付通常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的转移,包括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的转移。依照物权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的变动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动产的交付又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在理论上,现实交付是指对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表现为动产物权的所有人将其对动产的现实支配与管领力移转于受让人。而观念交付是指占有观念的转移,即转让人在转移动产的所有权时,从形式上来看并没有将物直接转移给受让人,而仅仅是通过双方之间的合意实现间接占有的转移,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仍然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观念交付常见的方式有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及占有改定,对此,物权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亦做了相应规定。
  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之间区别明显。首先,现实交付是对物直接占有的转移,观念交付则是对物间接占有的转移。其次,现实交付的特点是物权的转移以标的物的实际转移为标志,而观念交付的最大特点则是物权在双方当事人就物权变动达成合意时发生转移。再次,从外观上来看,在现实交付的情况下,由于发生物的控制的实际变动,可以为第三人所感知,所以现实交付具有较强的公示公信作用。而观念交付由于不发生物的实际控制的变化,物权的变动仅仅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完成,因此缺少相应的公示作用,不具有和现实交付同样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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