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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赠与给儿女的离婚协议的履行期限

滨湖区律师文集 10-08 79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本案中徐某某可以随时要求父母双方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徐某认为女儿还未成年,不能过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因此,徐某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以女儿未成年为由不履行赠与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徐某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一审法院要求徐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过户,给予其30天的必要准备时间,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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