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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为了准租客添加设施,后合同未签订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 03-08 599

无锡律师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以下举例说明:
本案中,被告太平洋保险镇江支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就办公用房租赁事宜对案涉房屋进行过实地考察并提出过承租要求,与原告赵平之子张祝丰通过微信、电话、当面沟通等形式进行过多次磋商。被告工作人员张润还通过微信向原告之子张祝丰发送了租赁合同文本,该文本载明了租赁房屋的具体位置、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赁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具体内容,此应视为被告方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原告方作为善意相对人足以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产生信赖利益预期,进行了拆除临时建筑、增设室外消防楼梯等准备,并多次催促被告与其签订合同。被告现单方面决定不再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失一般包括缔约费用、履约费用、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原告为缔约合同,已签订了制作、安装消防楼梯承揽合同并实际支付了价款2万元。另原告为安装该消防楼梯,还拆除了临时建筑物,结合该建筑物的结构、拆除面积、拆除后的现状、拆除人工费等因素考虑,本院酌定该临时建筑物拆除费用为7000元。该部分信赖利益损失共计27000元,被告应予赔偿。
  关于原告主张的因与第三层原租户提前解除合同而所支付的搬家费、装修补偿费、退还租金等损失35000元,因被告所发出的要约邀请也仅仅是希望承租原告当时空置的第一、二层房屋,原告对是否承租第三层房屋并未提供双方磋商的祥细信息往来,原告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被告需要承租第三层有信赖利益预期,因此一审法院对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4个月的房屋空置费损失54666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方在要约邀请中提出的两层承租日期自2019年6月1日起,原告可信赖的承租期也应自该日起计算,由于原告已于2019年6月26日另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他人,故本院酌定1个月的空置期损失13667元(164000元/年÷12个月×1个月),被告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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